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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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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十八)日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汽車駕駛人停放車輛占用(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專用停車位,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另,對於汽車駕駛人在公共停車場任意停放車輛,如果是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機關或警察機關。停車場業者如果違反這項規定,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上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十六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以及委員洪慈庸等十六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價格比較ptt>大力推薦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李昆澤指出,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不得違規佔用身障停車位,可是該法並沒有針對占用者訂有相關罰則。另,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也僅規定占用路邊身障專用停車位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依據昨日交通委員會通過修正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前項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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